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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于通过为家族投资工具提供税务宽减的法例

11 五月 2023 | 适用法律:: 香港 | 阅读时间: 7分钟

香港立法会刚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1,采纳了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提出的修订案2。尽管《条例草案》仍有待香港行政长官于2023年5月19日的最后批准,但本文事先把已通过的《条例草案》条款称为 “条例”。

背景

正如我们在2023年3月24日发表的文章中所述,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来自于香港及外地的投资收入有可能在香港被征收利得税。条例旨在对家控工具的税务责任提供确定性,即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家控工具从“合资格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将按宽减税率(2022-2023课税年度将为0%)缴交利得税,且其效力将追溯至2022年4月1日及之后的课税年度。

另外,我们理解,符合条例规定而享受税务宽减的家控工具所取得的外地投资收入(如得自或附带于其合资格交易的)将不会被纳入香港的利得税课税范畴。3

条件 

家控工具和家族办公室之间的关系

条例针对持有投资的合资格家控工具,如这家控工具的“合资格投资”是由合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ESF办公室”)管理的话,则合资格家控工具可享有税务宽减。

对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的主要要求

       
家控工具可以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设立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法律安排、法团、合伙企业或信托。  

家控工具可以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设立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法律安排、法团、合伙企业或信托。但ESF办公室必须是私人公司。

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的“通常管理或控制”均须在香港进行。4 因此,如果海外家族在香港聘请了足够的专业人员来管理家控工具的投资活动,则即使关键或战略决策人身在国外,也应视作为符合该要求。

此外,家族成员在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中所持有的实益权有最低门坎要求:

  • 如果家控工具或ESF办公室的部分实益权由根据《税务条例》(IRO)第88条获得纳税豁免的慈善实体所持有,那么“家族”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在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中所持有的实益权不得少于75% 5
  • 如果家控工具或ESF办公室由家族的“无关连人士”6而非慈善实体所持有,则其持有的实益权不得超过5%。这意味着如果家控工具或ESF办公室的任何实益权并非由慈善实体所持有的话,则家族成员必须合计持有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至少95% 的实益权7

就家族中的主要成员而言,其父母、配偶、后代、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堂(表)兄弟姐妹及姻亲所持有的任何权益均可计入家族实益权益内。8

条例还包括通过复杂的信托结构将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的实益权归属于家族成员的详细条款。如果家控工具(或ESF办公室)是由全权信托持有,而家族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员被指定为酌情受益人(或属于一类受益人),则可符合家族实益权要求9。此外,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以证明家族成员与信托结构有 “关联”,则在税务局局长(CIR)认为家族成员通过信托结构“非常有可能地“ 在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拥有足够实益权的情况下,CIR有权视家族实益权要求得以满足10。例如,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是由一个主家族信托所持有,而家庭成员通过成为“婴儿信托”的受益人与主信托有“关联”,CIR便有可能认定这种架构符合家族实益权的要求。

关键财务参数

关键财务参数是指家控工具(及其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SPE11)所持有的“附表16 C”资产12的总资产净值(NAV)在每个课税年度末不得少于2.4亿港元。预计税务局将发布一份《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DIPN),阐明资产净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此外,家控工具的合资格全职员工最低平均人数13必须以CIR 认为足够的数量为准,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两名。在每个课税年度,家控工具为进行投资活动而在香港支付的营运开支总额亦须足够,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 200 万港元。14 预计新的DIPN 中对这些实质要求将有进一步的指导。

ESF办公室(但非家控工具)通过提供家族办公室管理服务而获得的利润至少应为 ESF办公室每年总利润的75%,且此类利润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75% 的安全港规则允许ESF办公室从第三方获得收入,不过本次税务宽减并非旨在裨益联合家族办公室。

合资格交易

家控工具(及其FSPE)从合资格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利润,即处置附表16 C所列金融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可按宽减税率缴税。这些资产可以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及“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15

至于不属于附表16 C的资产如外地不动产或虚拟资产等,只要是通过私人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家控工具(及其FSPE)在处置这些私人公司所得的交易利润也可享受税务宽减16,前提是要符合有关处置此类私人公司的某些测试17。如不能符合这些测试,只有处置此类私人公司的交易利润有可能须根据IRO中的一般规定缴纳利得税,但家控工具(或FSPE)的其他合资格交易的利润将不受影响,仍可按宽减税率缴税。

附带交易

附带交易”包括家控工具(及其FSPE)持有附表16 C资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只要这类收入不超过家控工具(或FSPE)通过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获得的总收入的5%,这类收入也可享受税务宽减。

事实上,只有当家控工具(或FSPE)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时,5% 的门坎才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如果附带的收入源自于香港境外,但家控工具满足条例规定的税务宽减条件,则我们的理解是,家控工具的此类外地收入(如得自或附带于其“合资格交易”的)不应被纳入香港的利得税课税范畴。18

选择加入

家控工具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从而受惠于该税务宽减制度。家控工具在每年提交利得税申报表时除填写一份特定的表格,也须作出法定声明以确认其符合税务宽减条件。作出这一选择并获得宽减无需得到CIR的事先批准,但家控工具和ESF办公室应保存其实益权益和合规记录,将来可能会被 CIR 进行审查。一些家族如希望确保其架构符合税务宽减的条件,可向 CIR 申请事先裁定。

是时候采取行动了    

随着这条例的通过,由在香港营运的资产管理团队为家控工具进行的投资即可获得税务宽减。许多家族一直在等待法例最终细节的通过,他们现在终可以着手完成他们的架构。他们也可以着手申请CIR的事先裁定,以确定他们的架构(尤其是涉及信托的架构)及拟议的投资收入符合税务宽减的条件。

       
我们期待税务局即将发布的DIPN给出更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家控工具如何满足财务参数和实质要求。

我们期待税务局即将发布的DIPN给出更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家控工具如何满足财务参数和实质要求。

我们亦期待政府公布进一步的措施,包括改进的资本投资移民方案和更加清晰的家族办公室资产管理活动的牌照许可制度,这将进一步为家族办公室和资产拥有者在香港的业务创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


  1. 于2022年12月9日刊宪。
  2. 关于提议的修订案请参考我们 4月21日发布的文章
  3. 根据FSTB条例第3条规定,适用于家控工具的税务宽减条款应被添加为《税务条例》(IRO)第19CA条下的“宽减条款”,因此,合资格的家控工具的一般外地投资收入不会被纳入香港对外地收入征税的新税制。根据IRO第15 H条,家控工具收取(得自或附带于其“合资格交易”)的外地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应豁免于“指明外地收入”的定义中。
  4. “在香港进行通常管理或控制”的概念,与普通法中确立的“中央管理及控制”的概念相比,具有更广泛的含义。“管理”是指日常业务运作的管理,或执行最高管理层的决定等。“控制”是指最高层对整个公司业务的控制,包括制定业务的中心政策,制定公司的战略政策,选择企业融资,评估企业业绩等。如果管理或控制中任意一项是在香港正常进行的,就可以满足要求。(可参考《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条第27段)。
  5. 条例中新附表16E(附表)的第2条和第5条。
  6. “无关连人士”包括非家族成员的个人或家族成员在其中没有任何权益的实体。
  7. 如果慈善机构和“无关连人士”均拥有实益权,则无关连人士和慈善机构最多分别拥有5% 和20% 的实益权,家族成员最少须拥有75% 的实益权。
  8. 附表第4条。“子女”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个人或其配偶的收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9. 附表第8(4) 和第8(5) 条。
  10. 附表第8 A 至 I 条。
  11. 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SPE)持有的附表16 C资产的价值,在家控工具持有FSPE的百分比范围内,应计入家控工具的资产净值。
  12. IRO附表16 C,也适用于IRO第20 AM条规定的“统一基金制度”,包括主要的传统金融资产。
  13. 在香港进行投资活动且具备必要资格的香港全职员工。
  14. 家控工具仍可通过将其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ESF办公室来满足这些要求。税务局局长将考虑全部事实,包括家控工具的投资策略、家控工具持有的资产类型等,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实质内容。
  15. 参考2023年4月20日法案委员会的报告第30和第31段。
  16. 2022年4月20日法案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
  17. 这包括“不动产测试”;持有期测试;控制测试和短期资产测试。(参照附表第12和13条)。
  18. 参考脚注3。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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